6日,縣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之間的人身損害賠償案,判令吳某、柯某父母分別賠償張某醫療費及傷情鑒定費582.70元和475.10元。
3月13日晚7時50分,某中學學生吳某、柯某晚自習回家時,兩次在教學樓樓梯間內沖撞正在下樓的張某。當張某行至校政教處門口時,吳某從后面踢了張某一腳,隨即引起雙方口角被眾同學勸開。當張某行至縣圖書館門口一暗道處時,吳和柯又突然出現,強行將張某架至暗道內毆打,幸好被從此地經過的老師發現,及時制止。
經縣醫院診治,張共花醫藥費及傷情鑒定費1055.80元。之后學校兩次調解未果,張某父母便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吳、柯共同實施了對張某的毆打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因未成年,其負責由監護人承擔。(太柱 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