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已發出,卻不能拿出相應證據證明收貨人收到貨物,一筆貨款就此打“水漂”了。襄樊賽維藥業公司不僅賠了4858元的藥款,還要承擔相應的庭審費用。
襄樊賽維藥業公司稱,該公司于今年元月20日通過襄樊雄風貨運部發給寶豐鎮康復大藥房李某6件價值4858元藥品,李某收到藥品后一直未支付藥款,故請求法庭判令李某支付貨款及利息。而被告李某在庭審中辯稱,自己并沒有收到原告貨物,談不上賒欠貨款一事。寶豐法庭經審理認為,原告方雖舉證相應發貨證據證實將6件貨物交由第三人承運,但不能證明該貨物已由被告李某接受,故于10月15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王斌 袁紅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