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法院依法對原告朱某訴被告張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4年10月11日,原告乘坐被告的四輪車在白竹路白泥埡路段發生翻車事故,腰部軟組織損傷。事發后,被告應交警的要求將原告送到得勝衛生院治療,所花藥費被告已全部結清。次日,原告帶著被告為他買的藥返回老家,在未告知被告的情況下,后又私自在老家的衛生院治療,要求被告賠償千余元藥費遭拒。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駕駛機動車因操作不當翻車致使原告受傷應負賠償責任,但原告在治療中擅自到其他醫院治療,違背法律規定,其責任自己承擔。(得勝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