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與栗某1999年協議換房,并簽訂了換房協議。栗某以種種理由不肯與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于是,宋某拿著當年雙方簽下的換房協議欲將栗某告上法庭。但宋某在起訴狀中誤將“栗”寫成了“粟”,當法院向栗某送達民事起訴狀時,栗某當即表示宋某告的并非自己。后經審查證據發現,雙方簽訂的協議中亦將“栗”誤寫成“粟”。因二字之差導致訴訟主體錯誤后,宋某只好撤訴后重新起訴。本案提醒人們簽訂合同或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時,一定要弄清楚對方的真實姓名,切勿出現筆誤,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龔慧)

宋某與栗某1999年協議換房,并簽訂了換房協議。栗某以種種理由不肯與宋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于是,宋某拿著當年雙方簽下的換房協議欲將栗某告上法庭。但宋某在起訴狀中誤將“栗”寫成了“粟”,當法院向栗某送達民事起訴狀時,栗某當即表示宋某告的并非自己。后經審查證據發現,雙方簽訂的協議中亦將“栗”誤寫成“粟”。因二字之差導致訴訟主體錯誤后,宋某只好撤訴后重新起訴。本案提醒人們簽訂合同或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時,一定要弄清楚對方的真實姓名,切勿出現筆誤,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