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縣委、紀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監察局,各地區行政公署、監察局,大型企事業、大專院校黨委、紀委、監察處(室),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總公司和人民團體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處(室),省直機關紀工委,省高校紀.工委,省紀委派駐紀檢組:
省紀委、省監察廳1993年1月18日頒發的(關于共產黨員、干部參與賭博的處理暫行規定)(鄂紀發<1993)2號、鄂監發[1993>2號)第二條中關于賭資額計算問題,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作如下修訂,望遵照執行。
賭資數額在一百元以上,不滿一千元的,或賭資數額雖不滿一百元,但多次參加賭博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賭資數額在一千元以上,不滿三千元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賭資數額在三千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賭資按賭博現場桌面及參賭者隨身攜帶的金額計算。多次參賭未處理的,賭資按累計金額計算。
賭資數額不明的,按賭注數額計算、處理:參與一次賭博,賭注數額不滿5元,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賭注數額在5元以上不滿10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賭注數額在10元以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處分。多次參與賭博,取賭注數額最高的,對照上述各類量紀幅度最高的處分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