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縣應急管理局對夏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柴油)經營行政處罰案。
二、關鍵詞
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行政處罰
三、要旨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四、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6日17時20分許,我局接群眾舉報稱:“車牌號為鄂CJ6789危化品運輸車正在竹山縣城關鎮蓮花名苑小區附近貨車加油,涉嫌非法經營柴油。”接到舉報后我局迅速派出執法人員到現場核實,經初步核實,當事人夏某某存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柴油)經營的行為。該行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竹山縣應急管理局于8月30日對夏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柴油)經營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五、查處理由和結果
竹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夏某某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柴油)經營行為,經進一步調查取證、核實,夏某某對調查情況無異議。存在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2024年9月27日,竹山縣應急管理局決定對夏某某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柴油0.7噸,沒收違法所得捌仟柒佰陸拾元(8760.00),處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元(110000.00)的行政處罰。
六、案件評析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有害、腐蝕性和易爆易燃等性質。生產、儲存和使用不當會對人體和環境產生極大危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過程風險高責任大,必須依法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無視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置于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必須依法打擊從嚴處理。本案中,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確鑿充分,能夠互相印證,形成證據鏈。在查明違法事實后,依法查處并嚴厲打擊了違法行為,既彰顯了竹山縣應急管理局對危險化學品違法犯罪行為高壓打擊態勢,也持續強化了震懾效應。
七、法條鏈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庫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