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二)申請與檢舉控告事項相關的工作人員回避;
(三)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檢舉控告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護申請;
(五)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獲得表揚或者獎勵;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對檢舉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夸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三)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四)對反饋的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保密;
(五)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被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正確對待檢舉控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組織、依靠組織,配合做好了解核實工作,實事求是說明問題,不得對抗審查調查;
(三)尊重檢舉控告人和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四)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說明、辯解;
(二)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理、處分時,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
(三)申請反饋核查處理結論;
(四)對所受處理、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復審;
(五)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