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慶華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把構建和諧社會擺在更突出地位,《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中明確提出:“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檢察機關擔負著打擊刑事犯罪、訴訟監督、預防和查辦職務犯罪、處理涉法上訪、突發事件等重要職能,這些都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檢察機關必須圍繞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問題,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服務。
一、準確把握檢察工作與解決“三最”問題的結合點
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很多,檢察機關要彰現服務職能,必須找準檢察工作與解決“三最”問題的結合點,才能發揮出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結合本地實際,我們認為這個結合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當前農村治安形勢是好的,但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各種犯罪活動對農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農村經濟建設依然構成嚴重威脅,尤其是“兩搶一盜”等多發性侵財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和嚴重暴力犯罪;偷稅騙稅、制假售假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盜伐濫伐林木等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等,給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帶來嚴重挑戰。
二是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農村基層干部,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實施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瀆職侵權等違法犯罪行為,如挪用、私分救災、扶貧、救濟款物、土地征用補償費用、退耕還林補助等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建筑領域、醫藥采購等領域商業賄賂案件。這些案件不僅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廉潔性,還侵犯了農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利,更嚴重的是它損害了黨在農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壞了黨和農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影響了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積極性。
三是部分執法部門執法不公所引起的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進京訪等問題。
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全力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一是要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是推進新農村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民為國之根,農為民之本。檢察機關要把維護農村的穩定工作放在首位,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新農村建設就無從談起。要立足檢察職能,不斷地創新工作機制,根據涉農犯罪的特點,靈活工作方法,突出工作特色,增強“精品”意識,確保不枉不縱,切實做到承志毅仁,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辦案效果。主動配合相關部門適時開展專項行動,集中打擊農村中的“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積極參加建設平安鄉村活動,采取各種有效形式,深入開展農村普法教育,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提高農民依法行使權利和義務的自覺性,同時要加強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聯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加大對破壞農村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打擊力度,積極參與與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二是要加大查辦職務犯罪力度,創造清廉的政務環境。檢察機關應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農民權力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尤其要集中力量查辦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主體級別不高、數額不大,但認真查處發生在老百姓身邊的干部職務犯罪問題,卻是一項凝聚民心、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基礎性工作。深刻認識提高農村基層組織的廉潔性是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諧社會的關鍵,堅持從人民利益無小事的角度出發,把侵害群眾利益的農村基層組織職務犯罪案件作為重點,集中力量查處用于新農村建設的各種專項資金的職務犯罪案件。堅決查處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造成農村國有資產流失或增加農民負擔的職務犯罪案件,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積極為新農村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管理環境和服務環境。同時要結合查辦案件深入開展個案預防,專向預防和系統預防,運用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和宣傳,幫助和促進農村基層組織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議事制度,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和防止農村職務犯罪。
三是積極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要充分發揮控告、申訴檢察職能作用,改革接訪方式,在檢察機關和廣大農民之間筑固“橋梁”,廣結“紐帶”,依法解決農民的合理訴求,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堅持檢察長接訪日制度,全面推行和完善首辦責任制,將各種原因引起的農民集體上訪、涉檢涉法上訪列為接訪重點,解決農民反映的突出問題,切實防止農村矛動激化。加強與黨委、政府、法院、公安信訪部門的聯系,積極參與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善于從受理控告申訴和信訪舉報中及時發現影響穩定、容易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快速反應,及時解決,依法妥善處置,把矛盾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減少涉檢上訪、重復上訪和越級上訪。進一步強化監督意識,依法監督糾正侵犯農村、農民合法權益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重點打擊農民反映強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堅決糾正濫用刑事追訴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違法立案等問題。對損害農村、農民合法權益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案件,要敢于監督,依法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對正確判決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訴工作,維護司法權威。
四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積極參與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強化服務意識,突出職能作用,為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堅持在農村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活動,結合檢察業務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送法下鄉”活動進行法律知識宣傳。如結合辦案進行普法宣傳,通過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現身說法,以案釋法;舉辦一些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進行普法宣傳;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通過專題講座和法律知識培訓進行普法宣傳等等。通過宣傳教育,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增強農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使他們不僅知法、懂法,更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依法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以及積極依法參與農村各項社會事務的管理,推進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營造農村良好法制環境。(作者系縣檢察院檢察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