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腦筋靈活的袁某因參加詐金花賭博時發生“內訌”,結果給自己帶來了牢獄之災。
被告人袁觀成于2005年8月8日19時許,與寶豐鎮東溝村村民肖某某一起在秦古鎮大堰村王某某開的餐館內玩紙牌詐金花賭博時,被告人袁某懷疑自己輸了錢是肖某某作弊造成的,遂與肖某某發生爭執并導致斗毆,袁某拿起該餐館的菜刀將肖某某的臉和胳膊砍傷,后經法醫鑒定肖所受損傷為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因賭博與他人產生矛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此,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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