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操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操某表示服判,并感謝法庭對其作出的公正判決。
現年37歲的操某原系寶豐鎮一所小學的老師,因其長年忙于教學,為人又比較老實,性格有些懦弱。鄰居汪某便乘機與其妻子保持著長達十余年的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操為了孩子和家庭一直忍受著。今年3月31日凌晨4時許,操聽到有人敲打自家后檐窗戶玻璃及后門,便讓妻子起床查看情況。約十分鐘后,操不見妻子回家,也出門察看,看見妻子正被鄰居汪某按倒在自家的道場邊上。操見狀便將妻子往回拉時,汪仍糾纏不休還惡語相向,二人發生爭執。激怒中的操撿起自家階沿上的一根空心鋼管就朝汪某某的頭部、腿部、胳膊等處一陣亂打,致汪重傷而入獄。
法院認為,被告人操為泄憤毆打他人,致人重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被害人汪某在本案起因上有重大過錯,而被告人屬激憤傷人,案發后積極對被害人進行救治并賠償了各項經濟損失,應酌情從輕處罰。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章勝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