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美桂(住湖北省竹山縣雙臺鄉吉陽村2組):
本院受理原告劉本國訴你離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7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劉本國與你離婚。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雙臺人民法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本院受理原告劉本國訴你離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2)鄂竹山民初字第027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劉本國與你離婚。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雙臺人民法庭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