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俗話說:“除了郎舅無好親”,而本案的被告人陳某卻因家庭瑣事將內弟砍成輕傷,損傷了郎舅之間的親情。
現年26歲的陳某家住柳林鄉,成家時間不久,與內弟關系一向不錯。2006年3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醉酒后因家庭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遭到岳父母及內弟等人的責罵,隨之岳父用手擊打被告人時雙方發生沖突,沖突中被告人跑進廚房拿起菜刀將其內弟郭某頭部砍傷。郭某受傷后被告人陳某積極為其治療,并承擔相關醫療費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酒后因家庭瑣事處理不當,持刀砍傷其內弟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故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從輕判決。 (章勝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