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經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田某、吳某、程某因涉嫌盜竊罪、轉移贓物罪分別被處以相應刑罰。
被告人田某、吳某、程某分別為深河供電所臨時工、個體工商戶和個體運輸戶。去年6月11日晚11時許,田某利用自己一人值班之機,伙同吳某竄至深河鄉供電所院內,用鋼鋸將供電所內的鋁線鋸成6卷(重量為166.5公斤)盜走。得手以后,二人協商,吳某付給田某現金1400元,所盜鋁線由吳某所有。同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程某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仍用自己的農用四輪車替吳某將盜得的鋁線運到城關變賣。不料,在變賣時被當場抓獲而案發。
法院審理,判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3000元;判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2000元;程某犯罪情節較輕,可免予刑事處罰,罰金2000元。(可飛 習奎 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