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縣法院依法判令徐大美對其經營的3.25畝田地享有合法承包經營權,孫光倫、楊云、孫光喜等三人不得再行妨礙徐大美經營。
徐大美原是寶豐鎮人,2002年11月在征得麻家渡鎮店子街村委會同意后落戶該村,村委會將該村所屬的水田1.18畝、旱地2.07畝發包給徐耕種。今年農歷正月19日,當徐耕田時,孫光倫、楊云夫婦和孫光喜等三人以徐所耕之地系其承包經營的為由強行干涉,迫使徐停止耕種。在村委會多次協調下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明,雙方所爭議的土地原為該村孫大華所承包經營,孫家外遷后,村民石全華在未經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耕種此地,但在其經營期間按時繳納了土地承包經營款,所以村委會就默許其經營。后石全華因年邁無法經營此地,又私下將旱地交給孫光倫種植黃姜、水田轉給孫光喜耕種,而他和孫光倫、孫光喜都拒不繳納相關稅費。鑒于此,村委會就將此地發包給了徐大美。法院審理認為,孫光倫、孫光喜拒不繳納相關費用,應視拒不履行承包經營合同所應承擔的義務,為非法經營;徐大美對村委會發包給其經營的田地享有合法經營權。 (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