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洪兵與朱明玖本是早不見面晚見面的熟人,然而卻為買賣車輛鬧上了法庭。2004年10月8日,家住城關鎮的朱明玖將購買他人的牌號為鄂C60407神宇農用車一輛以33500元的價格賣給何洪兵,雙方簽訂了買賣協議,當場完成交易。
何將車開回去清洗后,發現該車無車架號,發動機號也與行駛證上載明的號碼不符。上路行駛沒三天,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例行檢查時,以該車系拼裝車為由將其扣留。何一紙訴狀將朱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何與朱所簽訂的車輛買賣協議雖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已按協議履行完畢,但朱在出售其車輛時,故意隱瞞了拼裝車這一事實,剝奪了何的知情權,該合同可以撤銷。(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