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癥,十堰出手了!
近日,十堰市委印發《關于防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的具體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十二項具體措施,針對“痕跡管理”過多問題和工作群濫用等問題,著力解決當前基層干部群眾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
十二項具體措施條條都是基層和群眾所盼!↓↓
一、解決“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庸政懶政問題
落實干部考核評價機制,解決干與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壞一個樣問題。落實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
著力解決干部精神萎靡、士氣不振、懶散松懈、不思進取等問題,嚴肅查處在其位不謀其政、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該拍板不拍板、重大事項議而不決、接受任務拈輕怕重、矛盾層層上交、行動遲緩、推進不力等庸政懶政、不敢擔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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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原則,運用通報、誡勉、組織處理、組織調整、紀律處分等問責方式,嚴肅追究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的人和事。
二、解決“門好進、臉好看、事難辦”問題。
市縣兩級有審批權、執法權以及履行內部監督、工作指導、公共服務職能的黨政機關(含內設機構、二級單位、基層站所),要切實履行服務企業和群眾職責,不斷優化便民服務措施,馬上辦、網上辦、一次辦,對職責范圍內的服務事項不得推給上級、轉給下級或其他部門。
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等突出問題,開展集中專項整治,解決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問題。
三、解決“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批示落實批示”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發至縣一級文件,除明確要求制定配套文件外,一般不再層層制發相關文件,重在結合實際研究本級貫徹落實具體措施,嚴禁照抄照搬、抄襲拼湊上級、外地外單位文件。
全省性會議開到縣一級的,市縣兩級只對貫徹落實工作進行具體安排部署,不再層層比照向下延伸召開相同會議。
四、解決“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問題。
推進工作必須有具體明確措施,責任清單和時間節點,一項一項抓落實、見成效。
不得熱衷于搞輿論造勢、工作浮在表面,不得報喜不報憂、報功不報過,不得講成績夸大其詞、講問題避重就輕,不得開了會發了文就說成工作已經落實,不得情況沒搞清楚、問題沒研究透就盲目安排部署,不得工作一安排部署就開始上報階段性效果,不得把點上的工作成績、經驗放大成面上的成績、經驗。
五、解決“走秀式”調研“表演式”走訪問題。
多開展蹲點式、隨機性、不打招呼的調研,多到現場調研、走訪群眾,多到情況復雜、矛盾突出、困難多的地方有針對性開展調研。
不得預先“踩點”,不得層層陪同,不得走馬觀花,不得“走秀”。被調研對象不得設計“經典線路”,不得臨時“包裝”, 不得安排“群眾演員”,不得要求“背臺詞”,不得掩蓋問題。
脫貧攻堅“戶戶走到”務必真正做到人到、心到、感情到、措施到、效果到,防止不解決群眾問題的“表演式”走訪。
六、解決督查檢查考核數量多頻次高問題
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開展的督查檢查考核,經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統籌后,由市委辦公室報市委批準;市直部門開展督查檢查考核,按歸口管理原則和部門職能分工,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審核,由市委辦公室報市委審批,以年度計劃的形式印發執行。未納入計劃的不得擅自開展,確需開展的要一事一報。
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將日常調研、指導工作冠以督查、督察、督導、檢查、巡查等名義。
全面清理各類督查檢查考核,能撤銷的堅決撤銷,能合并的堅決合并,嚴格控制督查檢查考核、索要考評材料報表的總量和頻次,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七、解決“痕跡管理”過多問題
不得將工作匯報、會議記錄、臺賬資料等“留痕”情況視同工作實際開展情況,不得將領導批示、召開會議、出臺文件、機構編制、經費保障等簡單地作為衡量工作優劣的標準。
八、解決工作群和政務APP濫用問題
不得強行推廣微信公眾號、安裝政務APP,不得將微信、QQ 工作群和政務APP等作為24小時工作媒介,不得以微信、QQ工作群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錄制視頻來代替實地工作狀況,不得在工作群和政務APP中發布涉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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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對微信、QQ工作群和政務APP開展自查清理,整合同類型政務、事務服務事項工作群和APP,避免多頭設置、重復設置。
九、解決“只掛牌不服務”問題。
不得以創新為名單獨設置服務場所、機構和掛牌,不得將工作下沉變成辦公室下沉,不得以掛牌應付檢查。各地各部門要組織開展“辦公室下沉”問題自查清理,對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單獨掛牌、缺乏服務實效的服務場所、機構和牌子一律撤銷。
十、解決“弄虛作假”落實任務問題
嚴禁在推進工作、目標考核等工作中搞假數字、假情況、假典型,嚴禁在聯系群眾、對口幫扶、為民辦實事等活動中搞形式、走過場,嚴禁不顧地方實際和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十一、解決責任書(狀)設置不規范問題
市委、 市政府保留平安法治建設暨綜治維穩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市直機關目標管理責任書,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文件規定外,不再新設責任書(狀)。
市直部門不得對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設置或變相設置責任書(狀),與縣(市、區)直部門簽訂業務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狀)不得設定對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的約束性內容。各地各部門不得以責任書(狀)方式將由本級本單位承擔的責任轉給下級或其他單位。
十二、解決“一票否決”事項設置不規范問題
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省委相關要求,市委、市政府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一票否決” 事項予以保留,其他的一律取消。
確因工作需要增加“一票否決”事項,須經市委、市政府報省委、省政府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