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縣基本煙田保護辦法
(2009年10月28日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煙葉生產和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推進現代煙草農業產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煙田是指按照市場對煙葉的需求量和國家下達指令性收購計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實行合理輪作,保證隔年種植煙葉的宜煙農田。
第三條 基本煙田保護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原則,確保基本煙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第四條 基本煙田保護區是指在基本農田范圍內為對基本煙田進行保護而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基本煙田保護包括基本煙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保護煙田、保護以煙為主的耕作制度、保護煙田環境、保護煙田質量及相關基礎設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將基本煙田保護工作作為鄉鎮人民政府經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定期實施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煙田保護工作納入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本煙田劃定
第六條 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煙田保護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煙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按照全縣16萬畝基本煙田的總體建設目標,因地制宜、科學發展,確保我縣基本煙田保護區達到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優質高效的要求。
第七條 基本煙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由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煙草行業主管單位合理劃定。基本煙田保護區一經劃定,應逐塊定位、劃界,由縣人民政府設立標志牌,予以公告,由縣國土資源部門和煙草部門建立檔案。劃定的基本煙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煙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第八條 劃定基本煙田保護區時,不得分散,必須確保連片土地100畝以上,并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基本煙田保護區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保護區地塊名稱、編號、面積、四至范圍;
(二)基本煙田保護區圖;
(三)基本煙田保護責任人;
(四)保護期限10年以上;
(五)應當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基本煙田建設與保護第九條 基本煙田應確保實現“一基四化”:打牢基礎、推進規模化種植、集約化經營、專業化分工、信息化管理。并認真執行煙地“煙田、煙水、煙路、煙電、煙機、煙房、煙苗、防雹”八個方面的基礎設施配套工作。
第十條 基本煙田保護區經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或者占用。因國家建設需要,確需占用基本煙田的,必須按程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按照“誰占用、誰補償”的原則,對被占用基本煙田上的農業基本設施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鼓勵煙農對基本煙田自愿流轉,集中連片,規模種植。全縣各級各部門應支持煙葉專業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對基本煙田范圍內的基礎設施進行維修管護。
第十二條 禁止在基本煙田保護區內開辦有礙煙葉生產的污染企業;嚴禁在基本煙田保護區內建窯、葬墳、建房、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影響煙葉生產的活動。
第十三條 基本煙田保護區內要嚴格執行以煙葉生產為主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地采取玉米、烤煙、油菜等輪作方式,確保土地的綜合地力鞏固提高。
第十四條 基本煙田保護區內嚴格實施用養結合措施,切實改善煙田土壤環境和煙區生態環境,提倡種植綠肥,努力提高地力。基本煙田的農藥和化肥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農產品安全生產與清潔生產規定,嚴禁使用禁用農藥和化肥,防止煙葉農藥殘留超標和農藥環境污染。
第十五條 嚴格實行煙葉生產收購計劃和建設資金與基本煙田保護掛鉤制度。凡保護不力的區域,取消煙葉生產收購計劃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后續投入。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六條 對劃定的基本煙田保護區,由縣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煙農,層層簽訂基本煙田保護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獎勵、處罰等事項。縣人民政府對在基本煙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煙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并定期組織縣國土資源部門、煙草部門、農業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對基本煙田保護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煙田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或控告侵占、破壞基本煙田和其他破壞煙葉產業發展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破壞基本煙田的行為,有權責令糾正。對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煙葉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