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唐某(女)乘陶某駕駛的摩托車游玩,在途中唐某學著駕駛,不幸釀成車禍,造成各項損害費用5萬余元。近日,縣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陶某賠償唐某各項損害費用20000元,余款由唐某自擔。
原、被告均系秦古鎮人。2008年2月22日,原、被告經他人邀請到寶豐鎮游玩,晚上在返回途中,被告陶某將其所騎摩托車交由原告唐某駕駛,當行至305省道327km+410m處時,摩托車與道路右側路肩上的水泥電桿相撞,造成唐某受傷、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縣交警大隊二中隊認定,原告唐某負主要責任,被告陶某負次要責任。事后原告索賠無果,故引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事故責任人應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被告在此事故中分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其雙方對此認定均無異議,故對于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損失被告應承擔次要賠償義務,原告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賈德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