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8月12日,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私藏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劉安信有期徒刑一年。
現年51歲的被告人劉安信系樓臺鄉金坪村村民。2009年1月26日17時許,被告人劉安信的兒子劉興鵬因和鄰居樊某某打麻將發生矛盾,遂用劉安信私藏的火藥槍將樊某右胸部、劉某的左臉部和左腿部、胡某某的左頸部打傷。經鑒定,樊某所受損傷為重傷,劉某所受損傷為輕傷。案發后,被告人劉安信積極為傷者治療并主動向樓臺鄉金坪村村民委員會投案,后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安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火藥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私藏槍支罪。被告人劉安信私藏槍支的行為導致其子開槍傷人,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應從重處罰。但案發后,被告人劉安信能夠積極治療傷者,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自首條件,應認定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章勝榮 袁雪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