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鄧某被三條狗圍攻雙下肢12處受傷,其中有兩條狗的飼養人事后否認狗子傷人的事實,而鄧某又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3月18日,縣法院依據各種間接證據進行事實推定,判決被告袁某、朱某和李某分別賠償原告鄧某醫療費及其它損失284.54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68歲的鄧某經過袁某家時,被袁某、朱某和李某各自飼養的一條狗子圍住撕咬,致鄧某雙下肢12處受傷。事后朱某和李某否認自家的狗咬傷了鄧某,從而引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事發地只有三被告家飼養的有狗子,且對狗都采取散放的方式進行飼養,在致傷原告的三條狗中除袁某飼養的外,另外兩條狗的特征分別與朱某、李某飼養的狗子相一致,朱某、李某不能舉出另有他人飼養的狗子致傷原告的證據,不能排除他們飼養的狗子參與撕咬原告的可能性,故認定朱某和李某飼養的狗子共同對撕咬進行了原告,三被告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劉先超 馮興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