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2月25日,縣法院對去年11月發生在田家壩鎮石門渡口的水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被告周某和魏某分別賠償原告魏某某66166.76元和44111.17元,并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中午,原告的妻子包某攜6歲的幼子一起搭乘被告魏某駕駛的四輪農用車回家。在田家壩鎮石門渡口登上被告周某的渡船后,包某從車上下來,其子與另一乘車人仍坐于車內。當時由周某的妻子王某(未經任何相關培訓)在輪渡上指揮車輛和行人過渡。王某見魏某停車的位置不妥,便要求魏某再向前停靠。由于車子存在故障不能點火啟動,魏某誤以為王某已支好枕木便將車輛掛上空檔下車,準備搖響車輛,此時車輛失控向前滑行壓斷渡船吊臂墜入水中,致包某的幼子溺水身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周某忽視水上交通安全將渡船交由未經技能培訓的妻子王某指揮過渡,而王某在被告魏某駕車登輪渡前后沒有要求人車分離,也未即時在車輪前支好枕木,構成了重大安全隱患。被告魏某在登上輪渡后雖是接受船方指揮,但其駕駛有故障的車輛上路行駛,在明知車內有人又不確認是否支好車輪枕木的情況下掛上空檔下車,致使車輛失控。兩被告的行為均存在過錯,其共同過失行為對原告之子的死亡構成了共同侵權,并應互相承擔連帶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先超)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中午,原告的妻子包某攜6歲的幼子一起搭乘被告魏某駕駛的四輪農用車回家。在田家壩鎮石門渡口登上被告周某的渡船后,包某從車上下來,其子與另一乘車人仍坐于車內。當時由周某的妻子王某(未經任何相關培訓)在輪渡上指揮車輛和行人過渡。王某見魏某停車的位置不妥,便要求魏某再向前停靠。由于車子存在故障不能點火啟動,魏某誤以為王某已支好枕木便將車輛掛上空檔下車,準備搖響車輛,此時車輛失控向前滑行壓斷渡船吊臂墜入水中,致包某的幼子溺水身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周某忽視水上交通安全將渡船交由未經技能培訓的妻子王某指揮過渡,而王某在被告魏某駕車登輪渡前后沒有要求人車分離,也未即時在車輪前支好枕木,構成了重大安全隱患。被告魏某在登上輪渡后雖是接受船方指揮,但其駕駛有故障的車輛上路行駛,在明知車內有人又不確認是否支好車輪枕木的情況下掛上空檔下車,致使車輛失控。兩被告的行為均存在過錯,其共同過失行為對原告之子的死亡構成了共同侵權,并應互相承擔連帶責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劉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