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國頒布實施的《勞動爭議仲裁法》,較之《勞動法》在處理勞動爭議方面,有四大修改,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更加便捷。
延長了申請時效。《勞動法》規定申請時效為60天,由于勞動爭議情況一般比較復雜,勞動者很難在60日內申請仲裁。而《勞動爭議仲裁法》把時效延長為1年。
勞動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負擔,極大降低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部分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12個月金額的爭議等,自仲裁書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必須執行,不得向法院起訴,而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討薪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等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不須經過開庭審理便可以直接用支付令的方式幫勞動者追討債務。(王平 陳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