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縣法院審結一起給付撫養費糾紛案,判決被告李某自今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劉力(化名)18周歲前的撫養費250元。
審理查明,李某于2006年5月起訴要求與丈夫劉某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約定婚生孩子隨劉某生活,李某不承擔撫養費。今年6月,劉力以父親無固定收入,撫養能力差為理由,請求法院判令母親李某給付生活費。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和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同時,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導致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消失。由于劉某獨立撫養孩子的能力有限,李某應承擔起撫養孩子的義務。(劉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