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7月4日,縣法院對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被告竹山某財保公司賠償原告查某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10萬元。
原告查某于2006年4月在辦理車輛入戶手續時,在被告處購買了保險限額為1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在沒有派公司工作人員到場的情況下,直接委托交警徐某將制好后的保險單及附隨的保險條款交給了查某。同年6月,查某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受害人損失10.4萬元。查某向被告提出理賠要求,被告以查某在出事故時所持的駕駛證的準駕車型與所駕駛的車輛型號不符為理由,拒賠賠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與原告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沒有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沒有將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故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應在約定的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劉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