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拓寬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渠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允許農村移民自愿選擇投親靠友、自主擇業等安置方式,自主穩妥安置。
(一)投親靠友安置,是指移民依靠親友解決生產資料和生活出路的一種安置方式,包括農業生產安置和贍養、撫養安置。農業生產安置是指移民以戶為單位在規劃的移民安置點外進行農業生產安置。
被投靠方應有固定住所、固定職業、固定收入來源。
(二)自主擇業安置,是指移民自愿不要宅基地和生產用地,自行安排生活生產出路的安置方式。
第三條 投親靠友中選擇農業生產安置的和自主擇業的移民,在搬遷安置時,未成年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和畢業未就業的大中專生、現役義務兵和三級以下士官(不含三級),拘役、勞教、勞改人員,都必須隨戶整體安置。
第四條 選擇投親靠友中由親友贍養、撫養的移民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被投靠人有供移民生活居住的條件;
(二)被投靠人作出贍養或撫養的書面承諾及公證材料;
(三)有被投靠人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認的安置及審核意見。
第五條 投親靠友的移民戶需進行農業生產安置的,被投靠人及所在的組、村、鄉(鎮)和縣人民政府作出接納入戶和解決生產生活資料的書面證明,并簽訂安置協議。
第六條 選擇自主擇業的移民戶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主要成員中有從事多年非農經營活動或有固定職業或技術專長的人員;
(二)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家庭主要成員是國家工作人員;
(三)有穩定住所。
第七條 縣移民主管部門負責對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的條件進行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移民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由戶主簽章的書面申請和本辦法等四、五、六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移民戶填寫《潘口水電站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合同書》一式六份(出縣的九份),由所在組、村、鄉(鎮)人民政府對《潘口水電站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合同書》逐級審核;
(三)由縣移民主管部門對《潘口水電站移民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合同書》進行審批,符合條件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四)縣移民主管部門將上述材料分送有關單位和移民戶,并存入移民戶檔案;
(五)移民戶在安置地辦理入戶手續后,縣移民主管部門將該移民戶對應的生產安置費、搬遷安置費及其他個人補償補助費按規定兌付給移民。
第八條 移民和有關單位在辦理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過程中,應當如實出示和認真審核相關證件、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投親靠友、自主擇業安置的移民,一經簽訂協議,將戶口遷往安置地上戶,領取生產安置補助、搬遷安置補助及其他個人補償補助費后,不得返遷。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