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處事要講誠信,生意買賣更要講誠信,否則就無處說理。
席某、譚某、胡某均系田家壩鎮磨灘村人。2006年7月22日,席某家的耕牛不慎掉入水井內淹死,席某請譚某和胡某將其打撈上岸。因天氣炎熱,席某便主動將牛作價500元賣與二人。當日,譚某和胡某通過他人介紹將牛拉到城內賣得2240元,并于次日給付席某500元。事隔一年后,席某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譚、胡二人返還耕??钤獾骄芙^,故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席某在當時特殊情況(天氣炎熱)下將死牛作價500元賣與二被告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該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于次日按約定給付了原告牛款500元,該合同已履行完畢,而二被告賣牛所得的款不屬不當得利,遂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耕牛款的訴訟請求。 (賈德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