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孔某和前妻離婚后,6歲兒子隨母生活。3年后前妻再婚,并將兒子改為繼父的姓。孔某找到前妻,要求把孩子的姓氏改回孔姓。前妻不同意,并說改姓已征得孩子同意。孔某見此,停止支付孩子每月300元撫養費。
案析:子女冠以父姓,是多數地區廣大人民群眾的一種文化習俗。孔某離婚后,其前妻未經孔某同意而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是對孔某未成年子女民事代理權的一種侵害。不僅如此,改變姓氏也確實意味著對生父的否定,是對生父感情的一種傷害。為了兼顧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對孩子的感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子女成年后可由其自己決定隨哪一方姓氏。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中還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因此,孔某以兒子變更姓氏為由,停止支付兒子撫養費的做法也是錯誤的。(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