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沈某2004年購買一輛農用車跑運輸,后因生意不景氣,將車轉手賣給韓某,韓某開了一年后又賣給了楊某。由于不想交納過戶費,他們都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今年5月,楊某駕車將一人撞成重傷,后交管部門查出農用車仍在沈某名下。因賠償問題沒有協商一致,傷者遂將沈某、韓某和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沈某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案析:機動車是一種有相當危險性的運輸工具,法律對其交易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制,以保護機動車所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可見,機動車買賣是要式法律行為,過戶手續是機動車交易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明確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因此,沈某對未過戶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沈某雖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意味著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其車輛買賣未過戶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