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蔣某(女)1999年與沈某結婚,自2003年開始,雙方就經常發生爭執。今年初,蔣某到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并委托其表姐作為全權代理人處理離婚相關事宜。在訴訟過程中,法院要求蔣某必須到庭參加訴訟,而蔣某卻因工作繁忙難以脫身而不想到庭。作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蔣某能否不出庭參加訴訟?
案析: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當事人本人并非必須出庭。但是,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與否的一項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變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在開庭審理的特定情況下,也無法體會和準確地表達當事人當時的意志變化。為維護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對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據此規定,蔣某本人應當出庭參加離婚訴訟,以實現自已的訴訟請求。但如果蔣某確有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必須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否則蔣某應當出庭。(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