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5章第10條和第11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7、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8、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9、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0、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1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