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獲賠40余萬元
6月中旬,縣法院對“1·1”特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起的6起賠償案作出判決,被告郭某、李某和縣兩財保公司被判共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共計401872.34元。
今年1月1日上午9時左右,被告郭某駕駛面的車行至305省道289km+219m處,與被告李某的丈夫舒某(已死亡)駕駛的農用四輪車超車時發生刮擦,致使農用四輪車駛出路外,翻至路外36余米深的堵河中,造成6人死亡,7人受傷(本報已作報道)。
法院審理認為,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由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郭某和死者舒某的妻子李某負賠償責任。兩財保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楊 森 劉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