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長達五年的相鄰關系糾紛,一度水火不相容的鄰里矛盾,在寶豐法庭三位法官的艱辛努力下終于和諧執行,使兩家怨消氣順,重歸于好。
6月21日,寶豐法庭副庭長喻成文在電話中告訴記者,朱士朝已經按協議賠償了朱名林損失,兩家和好如初。就在當天,縣法院印發簡報,將該庭承辦的一起案件作為和諧執行的典型案例。
原來,2003年7月,擂鼓鎮擂鼓村村民朱名林承包了村里的水庫從事水產養殖。當年9月17日,住在水庫邊不足10米的朱士朝未經朱名林同意就在水庫邊砌稻場石岸,朱名林的妻子田發平阻止并動手拆除石岸,朱士朝的妻子陳耀春上前阻攔時將田發平推倒,致使田發平頭部碰到石頭受傷并花去治療等費用1190余元。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就此對簿公堂。經縣法院一審和市中院二審、終審,判令陳耀春承擔各項損失的70%,其余部分由田發平自行承擔。
雖然官司有了定論,但是原本和睦相處的兩家自此反目成仇,尤其是接下來的執行使兩家的關系惡化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由于陳耀春沒有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05年3月16日起,寶豐法庭派法官多次上門做其思想工作,不料她竟然肆意辱罵執行法官。法院依法給予她司法拘留15日、罰款500元之處罰。陳耀春將此事又記在了朱名林夫婦身上,兩家矛盾進一步惡化。
2005年10月9日,朱名林又以承包經營權糾紛將朱士朝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其拆除已砌的石岸,并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h法院依法判令朱士朝夫婦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所砌石岸全部拆除,并將石頭搬走,駁回了朱名林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朱士朝既沒提出上訴也未按規定自動履行拆除義務。2006年2月17日,朱名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寶豐法庭受案后,考慮到兩家近年來的矛盾在不斷激化,如果強制執行只會加劇兩家的矛盾,便決定暫不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2006年2月至2007年4月,袁紅衛、喻成文等三位法官先后五次上門,分別找朱士朝、朱名林做工作。一次次析理說法,感動了雙方當事人。原來,朱士朝想在水庫邊做一道石岸,以保護住房安全;朱名林呢,看到朱士朝隨意往水庫中倒垃圾,還在兩家相鄰處砌了一道圍墻,使自己去水庫還得繞道,十分惱火。
2007年6月5日,寶豐法庭執行法官邀請鎮、村干部一起來到朱士朝家,找來朱名林當面協商,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朱士朝保證不再向水庫傾倒垃圾,并賠償朱名林1000元的經濟損失;朱名林則同意朱士朝在通過村集體允許后,繼續在水庫邊砌一道石岸以保護其住房安全。(弓 長 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