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險公司賠償18萬
6月中旬,縣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作出判決,肇事者和縣財保公司共同賠償5位死者的親屬和3位傷者40余萬元。其中,財保公司賠償18萬余元。
去年12月27日,郭某購買了一輛新車。12月31日,他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公司投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時,該財保公司業務員張某收取保費后,出具了一張便條,未簽發保單。今年1月1日上午,郭某駕車與一農用車發生刮擦,造成6人死亡、7人受傷。
在庭審中,郭某要求財保公司在20萬元保險責任內賠償保險金。財保公司認為還未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并未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給郭某出具保費收據屬職務行為,依保險合同的交易慣例,張某應當是在郭某向他表明投保意思后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已達成相關協議后才收取保費的。否則,張某不會收取郭某的保費。簽發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的義務,在保險公司而不在投保人郭某。因此,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同時,該保險屬責任保險,財保公司應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海 月 楊 森 劉先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