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公民可依法維護“陽光權”。
《物權法》第七章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85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89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法律鏈接:國家建設部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第5章第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第二條第3款規定:“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米;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米。”(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