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人們都知道,他人欠錢不還如果起訴到法院,憑欠條就可以打贏官司,但是有的時候持欠條也不一定能打贏官司。近日,縣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欠款糾紛案件。
家住官渡鎮小河村的徐某于2004年8月隨本村的張某到河南張某承包的工地打工。當年底工程結束后,張某未給徐某等人結算工錢。2005年3月,徐某邀集其弟4人到張某家索要工錢,張某表示當時沒有錢,等結帳后再給。徐某等人認為張某有意推拖,便對張某進行毆打、恐嚇。張某出于無奈,當時給徐某寫下了一張6000元的欠條。2006年4月8日,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按欠條償還勞務費6000元。張某辯稱,欠條系受徐某脅迫所寫,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徐某提供的欠條是通過對被告張某實施非法手段獲取的,其形成違背了張某的真實意思,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被告張某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遂依法駁回了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ǜ甙l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