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縣法院參照當地交易習慣,對一起收據糾紛案作出判決。
2006年9月,擂鼓鎮原塘村村民張書明,多次找同組的張明根協商,要求將亡妻的墳墓移至張明根所承包的責任地里,張明根表示同意。張書明遂將由他人寫好的“張明根收到張書明5000元現金”的收條,讓不識字的張明根按了手印。
不久,調換墓地一事因故放棄。張書明憑欠條要求張明根返還已付的5000元。張明根則稱:“明明只收了500元,哪來5000元?”雙方打起了官司。
法院審理認為,張書明、張明根屬同村村民,按當地風俗,使用墓地均采取私下協商或用土地交換,而沒有用錢買賣的慣例,更不可能出現用5000元的高價換幾厘墓地的現象。另外,5000元收據雖經張明根摁了手印,但因張明根不識字,收據又系張書明請人代寫,遂綜合認定張明根實收現金為500元。 (操儒舜 喻成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