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10點,隨著法官的一聲命令,縣一中二棟一號王某的住宅被依法強制拆除。
被執行人王某因不服縣房管局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行政裁決,于今年2月8日向縣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中,申請人縣房管局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行政裁決。
法院認為,縣華廈公司經有關部門批準,獲準開發縣一中綜合樓,但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與王某達不成協議,縣房管局根據華廈公司的申請,按照相關規定作出了行政裁決。訴訟中,申請人縣房管局以王某拒絕搬遷影響開發施工進度,造成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且造成其他15戶拆遷戶不能按時回遷為由,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為避免先予執行帶來的執行風險,華廈公司提供現金擔保并為王某提供了周轉用房。依照規定,責令王某在4月23日前搬遷到華廈公司提供的周轉房內,逾期將采取強制措施。但公告后,王某仍置若罔聞,遂作出以上裁決。 (袁平凡 朱紅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