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城關法庭對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宣判:雇主韓某賠償金某因檢修房屋摔傷造成的損失38700元。
2005年10月份,潘口鄉小漩村韓某請熟識的張某找幾個人給他檢修房屋,張某請金某等人一起檢修。在檢修房屋過程中,因金某腳踩的檁子折斷,導致其從屋頂掉到地面摔傷,治愈后遺留四級傷殘。金某為此遭受醫療費、交通費和誤工費等各項損失3余萬元,而韓某卻以金某不是其直接雇請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然沒有直接雇請原告,但其通過張某請原告為其檢修房屋是明知的,雙方之間構成雇傭關系;而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祝家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