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限時期滿,原告正要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而因災致貧的被告無力賠償。眼見兩家又起官司,村支書和村民代表上門平息了持續三年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2003年10月24日,樓臺鄉擋魚村范吉學請48歲的陳洪海駕駛農用三輪車運輸黃姜,在縣城賣完黃姜后,二人當晚乘三輪車回家。在鮑竹路與房縣朱君龍駕駛的福田輕卡會車時相撞,致使范受傷。此次交通事故給范造成各項損失7萬多元。經縣交警調解,由陳負擔賠償總額的60%。調解協議生效后,陳給付1萬多元,尚欠3萬多元。范多次索要無果,于2005年11月向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判決陳在十日內將給付范的賠償金付清。
陳洪海本是為了脫貧增收湊錢買了部農用三輪車跑運輸,沒想到這場車禍讓他傾家蕩產,根本無力承擔更多的賠償。村支書范吉祥及好心鄰居數次上門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勸范吉學作些讓步。近日,本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范最終同意減去25000元的賠償。 (范本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