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縣法院在執行一起損害賠償案件中,依法對被執行人住宅進行搜查時,從其家中搜出8萬余元的現金和存折。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婁雙清,因此受到應有的制裁。
去年12月3日,陳光明(得勝人,現住園藝場)騎摩托車帶著妻子徐海霞由城關鎮向園藝場行駛。行至305省道281km+930m處超車時,與對向行駛的由婁雙清(孝感人,縣城廣廈小區做生意)駕駛的摩托車相撞,同時與張靖(潘口人)駕駛的同向行駛的貨車相掛,致徐海霞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縣交警隊認定陳、張、婁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婁支付了運尸費、安葬費,而對死亡賠償未能達成協議,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對徐死亡賠償12萬余元,由陳、張、婁各承擔40164元。
判決生效后,婁沒有自覺履行義務,陳等申請執行人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查明婁有門面房,經營百貨批發、塑料等生意,但其卻以不服判決和無履行能力為由一再抗拒執行。執行人員遂報請院長簽發搜查令,依法對其住宅進行搜查。搜查中,執行人員從婁的家中搜出現金14000余元和7萬余元的存折。于是,除依法對搜出的現金予以扣押、銀行存款予以凍結外,決定對婁予以拘留15日、罰款1000元的司法制裁。 (王林 熊俊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