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拘役三個月,加上其案發后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近九萬元。
現年30歲的盧某與被害人鐘某同住在秦古鎮小河村。二人既是鄰居又是親戚,關系一直很好。2005年12月30日22時許,盧駕駛二輪摩托車搭乘好友鐘,從得勝鎮五道河村駛往秦古鎮小河村。當車行至得大一路段時,因忽視行車安全,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入路左側邊溝,造成鐘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盧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盧承擔鐘某搶救費用3800元,賠償死者親屬經濟損失8.5萬元。
法院認為,盧忽視交通安全,操作不當,致人死亡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能夠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章勝榮 方光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