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中旬,因積極提供線索配合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縣法院對涉嫌窩藏罪的賀某作出免予刑罰的判決。
2003年6月29日19時許,賀某的朋友羅某(已判刑)與人約定下河進行“比武”。但在下河的路上,羅不遵守“比武規(guī)則”:因與對手楊某有積怨,他突施暗算,用刀將楊砍成重傷。當晚,羅找到賀索要了400元路費后潛逃,給公安機關偵查工作造成障礙。
賀此舉已涉嫌構成窩藏罪,應依照《刑法》第310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經(jīng)公安機關教育后,賀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于當年7月1日向公安機關提供了準確線索,羅被抓獲。而賀又因懾于法律威嚴畏罪潛逃,直至今年2月21日,才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賀在明知羅涉嫌犯罪的情況下為其提供錢物,幫助羅逃匿的行為構成了窩藏罪。但因后來能積極提供準確線索將羅抓獲,屬立功表現(xiàn),且主動投案自首,可免除處罰。(袁斌 劉先超 饒正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