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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胡德才,男,現年57歲,家住竹山縣潘口鄉潘口河村四組,家中四口人吃飯,老伴叫陳代英,兒子叫胡峰,女兒叫胡路。我現在所住的省道邊三間土木結構房屋,曾在2001年6月14日,在我被竹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間,被我貪心的女婿和無知的老伴偷偷賣給本村村民常興平,現在我又能重新住上我的房屋,多虧了各級領導的幫助。
2001年4月29日,我因涉嫌盜竊罪被竹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竹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我有期徒刑兩年,2001年9月份,我在外勞期間,從鄰居口中得知我的房屋已被老伴和女婿賣給了本村的常興平,老伴也隨女婿到了女婿的家鄉江蘇省。我深感后悔,悔不該當初受他人蠱惑,干下了無臉見人之事,落得妻離子散的境地。我內心深感內疚和自責,在服刑期間,我嚴格按管教干部的要求,積極通過勞動和學習改造自己,2003年4月28日,我刑滿釋放,我揣著一顆導常沉重的心踏上了回家的路。
回到家鄉,通過打探親友,我才知道,我大女婿伍興奎在我拘留期間欺騙我老伴,說我被判刑十八年,與其苦苦等待,不如將房產賣掉隨他一起到江蘇定居,他將負責我老伴的生養死葬,而房屋賣掉后,除了還銀行和村上兩千多元債務外,其余皆由女婿帶走,老伴無奈,只有隨女婿到江蘇。
面對家庭的衰敗,倔強的我不服眼前的事實,在我服刑期間沒有任何人找我商量過賣房事宜,我也不曾向任何人作過任何口頭或書面承諾。我雖服刑,但房產畢竟屬于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我和妻子任何一個人不同意,買賣協議將是無效的,我要討回屬于我的房屋!
于是我找到潘口鄉司法所長施裕宏同志,因為我是刑滿釋放人員,屬于他的幫教對象,我向他陳述了事情的前后經過,請他解決此事。2003年7月9日,施所長找到潘口河村干部和雙方當事人調解,要求常興平退給我房屋,我退給常興平購房款及維修款,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我于2003年7月23日向竹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確立買賣協議無效。
我沒文化,又沒有多少見識,不知道打官司的程序,施所長主動擔當我的義務代理人。赤日炎炎的夏天,他騎著摩托車四處找賣房時見證人,村組干部及買賣雙方調查取證,因為涉及到打官司,很多人不愿說實話,怕得罪人,他反復交待政策,耐心詢問,掌握了大量有利的證據。他還騎車到潘口鄉第二磚廠找到正在帶服刑人員干活的管教干部方義雙和曾凡平兩位同志,向他們了解在我拘留和服刑期間有沒有人找我協商賣房一事,兩位管教干部都說在他們值班期間沒有人找我協商賣房一事,并且出具了文字證明材料。工作細致的施所長還是不放心,又到縣第一看守所查閱親屬探視檔案,也沒有發現在我服刑期間有人探視我并向我提出賣房事宜。
在此期間,我沒有住所,又忙于打官司,四處奔走,經濟拮據,有時間一天吃一頓飯,施所長經常把我叫到他家去招待我,同時,我也得到了潘口鄉黨委、政府和潘口河村村委會的關懷,鄉領導親自批示從民政救濟款中給我解決三百元,并要求司法所盡最大努力幫我討回房屋。
新聞媒體對我的事也傾情關注,十堰電視臺制作了《我的房屋哪兒去了》,在“法在身邊”節目播出,竹山電視臺“堵河視線”也報道了此事。
2003年7月份,我從江蘇女婿那兒接回老伴,租住本組聞國順一間半房屋中,去年冬月,聞國順賣掉了房屋,村委會把我安排在村上閑置的一所小學校內,無償為我提供兩間校舍居住。
我的代理人施所長掌握大量有利的事實證據,我終于在法庭上勝訴,2004年3月3日,經市中院二審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我必須于2004年3月30日前退給常興平購房款10500元及房屋維修費1500元共計12000元,常興平在我付錢后三十天必須騰出房屋并交給我。
2004年3月21日,我籌夠了12000元錢交給法院,由法院轉交給常興平,至此,我又住進了本屬于我的房屋。回想起我討回房屋的這一過程,我內心很不平靜,我一個刑滿釋放人員,各級領導不僅不嫌棄我,反而還熱情地幫助我。我向所有幫助過我的人深深鞠躬!(胡德才 口述 梁時存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