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wǎng)消息 “掛羊頭賣狗肉”,歷來為誠信經(jīng)營所不齒。近日,竹山法院審結一起食品造假案——陳某甲、陳某乙父子因用母豬肉冒充牛肉銷售,不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更付出了沉重代價。
案情簡介: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間,陳某父子為牟取暴利,多次到十堰市茅箭區(qū)老虎溝市場,從母豬肉商販處專門購買顏色較深、肉絲較粗的母豬純瘦肉,隨后竄至竹山、鄖陽、丹江口等地,將母豬肉冒充牛肉銷售。經(jīng)查明,二人銷售金額達35萬余元,非法獲利超19萬元。案發(fā)后,經(jīng)專業(yè)機構鑒定,其銷售的“牛肉”竟全為豬源性成分,無任何牛源性成分!
法院審理: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以假充真,以豬肉冒充牛肉進行銷售獲利,銷售金額達五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為保護國家對商品質(zhì)量的管理制度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18萬元至20萬元不等,同時依法追繳共同違法所得19余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犯罪工具。
法官說法: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本案中,陳某父子為蠅頭小利挑戰(zhàn)食品安全紅線,既破壞市場秩序,又損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法院從嚴懲處此類犯罪,不僅是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力震懾,更傳遞出“守護舌尖安全”的堅定信號——任何妄圖以假充真、投機取巧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嚴懲,只有讓作惡者痛,才能讓守法者贏!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生產(chǎn)者、銷售者在產(chǎn)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方敏 龔國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