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解讀四
充分保障黨員群眾監督權利
處理檢舉控告,是我們黨傾聽黨員和群眾呼聲、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紀檢監察機關貫徹黨的群眾路線、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的重要舉措。近日公布施行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統一,充分發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作用,進一步暢通了監督渠道,有利于保障黨員干部和群眾的監督權利。
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群眾監督制度,保障黨員監督權利,《規則》集中體現了這一要求,為保障黨員、公民監督權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撐。其中,既明確了檢舉控告受理范圍,又進一步暢通檢舉控告渠道,更對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充分保護,回答了怎么進行檢舉控告、檢舉控告人有哪些權利義務等黨員、群眾關心的問題。
明確檢舉控告受理范圍。《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行為,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以及其他依照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
進一步暢通檢舉控告渠道。《規則》在總則和分則中有多處規定對暢通、拓寬黨內監督、群眾監督渠道作出明確規范。比如,第七條規定,黨員、群眾可以通過郵寄信件、當面反映、電話舉報、網絡平臺等方式反映檢舉控告問題。此外,《規則》還規定,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明確承擔信訪舉報工作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設置接待群眾的場所,公開檢舉控告地址、電話、網站等信息;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負責任地接待來訪人員,耐心聽取其反映的問題,做好解疑釋惑和情緒疏導工作,妥善處理問題;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及時發現問題線索,更好服務群眾。
實踐中,不少檢舉控告人對檢舉控告有疑慮,害怕遭到打擊報復。對于這一問題,《規則》中有多處對此作出規定,有助于打消檢舉控告人的擔心,保障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利。
保護檢舉控告人的合法權利。《規則》第三十五條將“因檢舉控告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護申請”列為檢舉控告人權利。第四十七條則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要求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等,并在第五十二條規定了相應追責情形。針對被檢舉控告人,第三十七條將“不得進行打擊報復”列為被檢舉控告人義務,第四十九條則明確提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損害財產、名譽等打擊報復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規則》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設專章對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作出規范,強調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規則》要求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承辦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
“《規則》對黨員、群眾通過信訪渠道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作出規范,必將有利于進一步暢通檢舉控告渠道,完善激勵保障機制,調動黨員、干部和廣大群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黨的信任和信心,厚植黨的執政根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