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雙外出打工,將孩子留給年近八旬的外公照顧,結果住校孩子逃學后服農藥死亡。父母將學校、農藥銷售商、留宿孩子的旅館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連帶賠償因孩子死亡所遭受的各項損失90000余元。
家住得勝鎮的李林就讀于該鎮中學八(1)班。2008年6月18 日下午,學校因初中畢業考試,其他基礎年級學生放假五天,李林在放假后并沒有離開學校,而是和幾個要好的同學到網吧上網,晚上又回到學校宿舍休息。在學校附近玩了兩天后,6月21日,李林邀幾人回到自己家中玩了一天。6月22日,幾人又回到學校附近網吧上網,期間,李林到農藥銷售商蔡麗處購買了一瓶敵敵畏,然后相約到該鎮金蓮洞毒魚。晚上他們分別留宿于“平安旅社”、“富康旅社”。6月27日,李林與同學幾人分手,當天下午,該鎮村民在該鎮施家河村發現李林的尸體,身旁放著一個剩有少許農藥“敵敵畏”的瓶子。
李林死亡后,經公安局物證檢驗結果為農藥“敵敵畏”中毒身亡。原告認為,學校在放假期間留宿學生,假滿后又不掌握學生動向,疏于學生管理;農藥銷售商將“敵敵畏”銷售給未成年人,也沒有履行安全告知義務;旅社經營者不遵守《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留宿為成年人,因此,幾被告的共同行為導致了李林的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答辯稱:李林出事是在學校放假后未按時到校期間發生的,學校沒有監護責任和義務,且學生在校期間,老師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不存在體罰、歧視行為,與李林死亡沒有任何因果關系,李林在校期間違紀行為時有發生,經老師批評教育,仍不能及時改正。學校每年開學都給學生發放了《安全責任告知書》,家長和學生本人簽字后學校存檔,作為校方已經充分履行了對學生的管理職責。孩子死亡后,因父母遠在他鄉,外公體弱年邁,學校出于人道,已經支出尸檢、喪葬等費用5000余元,后又給予原告撫慰金5000元,學校已無力再承擔任何賠償要求。原告作為孩子的父母,自身沒有切實履行好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應對孩子的死亡負全部責任。
農藥銷售商蔡麗答辯稱:李林的死亡與農藥銷售行為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兩旅社經營業主賀強、張羽答辯稱:李林幾人是在旅店留宿了,他們在留宿期間喝酒、打牌,吃的都是方便面,喝的是各種飲料,他們離開旅社時都是很健康的,李林是離開旅館兩天后死于“敵敵畏”農藥,并沒有死在旅館,因此,旅館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李林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不能因為向學校交納了伙食和住宿費,監護責任就全部轉嫁給了學校,原告外出打工將孩子交給沒有監護能力的外公,又沒有給學校留下聯系方式,更沒有及時向學校了解孩子的在校狀況,因此,二原告應當對孩子的死亡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作為學校,雖然李林是死于校外,是服毒死亡,但是,在學生管理上還是存在漏洞,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農藥銷售商將農藥銷售給未成年人,又沒有告知安全注意義務,也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旅社經營者雖然留宿了李林,但是,其留宿行為與李林死亡沒有因果聯系。最后,經過調解,學校除已支付尸檢、喪葬等費用10000余外,另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000元,農藥銷售商蔡麗賠償原告3000元,旅店經營者不承擔責任。(全正 龔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