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10月9日,縣法院審結一起建筑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周某損失18436.56元 。
原告張某和周某系潘口電站移民,均在田家壩新集鎮建房。今年4月15 日,張某在建房屋的4樓馬頭墻因8.7級狂風所致塌落,砸在鄰居周某的在建房屋2樓的現澆板上,致使現澆板粉碎性斷裂,2樓裝修報廢,房屋不同程度受損,損失35436.56元。為協商賠償事宜,周某考慮到鄰里關系,主動放棄1.7萬元,而張某卻以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理由拒絕賠償。
法庭審理后認為,大風來襲確屬事先難以預料和人力難以抗拒的不可抗力,但是馬頭墻的塌落,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只有在建筑物符合建筑質量安全標準,完全系外界自然力原因致其塌落時,方可認定為不可抗力,才能免除建筑物所有人的民事責任。但被告張某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房屋已達到其應有的質量安全標準,因此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據此,依法作出以上判決。(熊俊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