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因向員工收取押金,9月22日,我縣一發廊個體老板來到縣勞動監察大隊,送交了500元罰款,為其違法行為“埋單”。
8月7日,該發廊某原員工向勞動監察大隊遞交了一份投訴材料,訴稱該個體老板從他的工資中扣除了押金,也沒有如期支付勞動報酬,他認為在該發廊工作自己的權益沒有保障,已于4月中旬不辭而別,現希望監察大隊幫助維權,責令老板退回押金。監察大隊受理該案后,迅速立案調查,向該個體老板送達了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提供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考勤記錄等相關材料。由于勞資雙方在部分問題上說法不一,監察大隊隨即先后對雙方當事人多次展開調查,在查清事實后,依法下達了“個體老板立即退付該員工500元被扣押金、支付186元未結清的工資”的限改指令,并現場監督了當事人收付。
鑒于該發廊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確規定員工“在聘用時需交風險金壹仟元”, 并且實施了從員工工資中扣交“合同保險金”的行為,為切實維護法律尊嚴,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監察大隊繼依法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依法將 “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送達到當事人手中。
相關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贝隧椷`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該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作了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北景钢校萌藛挝唬ㄔ搨€體發廊)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明確規定員工“在聘用時需交風險金壹仟元”, 并且實施了從員工工資中扣交“合同保險金”的行為,理當受罰。至于員工不辭而別的結果,系由該發廊“違法收取押金,也沒有如期支付勞動報酬致使員工認為權益沒有保障所引起,員工責任可以免除。
實際上,當前,仍有部分用人單位存在著收取員工財物的行為,甚至將之視為用工管理的通行潛規則,對禁令熟視無睹。用工單位收取財物作抵押,目的自然是為了降低管理風險和用工成本。員工基于找工作的需要,隱忍、縱容單位收取押金的客觀現實,就使得這種情況目前仍大有市場。這類用人單位常常沒能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要求行事,不愿承擔社會責任,譬如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及時發放工資等。員工一旦投訴,這類用人單位必然敗訴,該給員工的待遇并不能少,還必須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之所以沒有針對勞動者的處罰規定,目的恰恰是為了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而依法用工的企業員工自動離職或在嚴重違反紀律后被解聘,對員工來說,其實際受到的懲罰其實不可小覷,辭職或解聘意味的是失業,是社會保險費的流失,是再就業成本的增加。(毛達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