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3月,諸某被衛某(13歲)誤傷,花去醫療費5000元。衛某父母2002年離婚,衛某隨父親共同生活。后衛父因生活困難,將衛某送到其大伯家撫養。諸父找衛某大伯要求承擔諸某的醫療費時,衛某大伯稱其只是代衛父照顧衛某的吃住和上學問題,其他事情概不負責。而衛父根本沒有賠償能力。
案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80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第181條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衛某父母的離婚,并不能導致雙方對衛某監護責任的解除,而衛某大伯只是在衛父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代其撫養衛某,并不是衛某的法定監護人,沒有承擔衛某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義務。對于諸某受傷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衛某的父親承擔,如果衛父獨立承擔確有困難,應當由衛某的母親承擔。 (但君堂)
案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80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第181條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衛某父母的離婚,并不能導致雙方對衛某監護責任的解除,而衛某大伯只是在衛父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代其撫養衛某,并不是衛某的法定監護人,沒有承擔衛某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義務。對于諸某受傷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衛某的父親承擔,如果衛父獨立承擔確有困難,應當由衛某的母親承擔。 (但君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