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徐某拘留了十五日。
徐某系河南鄧州人,他為了發展“自身經濟”于2006年到湖北省竹山縣寶豐鎮從事食用油生產加工。該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市場檢查過程中發現,徐某在未取得食用油加工許可證的條件下,擅自進行食用油加工,且發現其生產的食用油不符合質量標準,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法向徐某作出了竹質監法字(2006)第B0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徐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的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竹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生效的處罰決定于2006年12月21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竹山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作出了(2007)竹法行執字第90號行政裁定書,并將該準予執行裁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向徐某送達,在行政裁定書生效后,為讓徐某主動履行本案,竹山縣人民法院多次派執行干警向徐某講解相關法律知識和政策,徐某對執行干警的談話和法院的傳票不理不睬,總以“做生意忙”為由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確定的內容,竹山縣人民法院本著對百姓生活負責,有利轄區和諧建設,維護行政執法權威的態度出發作出了前面的決定。(胡克文)



